虛增收入615.40億!虛增利潤119.11億!制作虛假賬套!
??虛增收入615.40億!虛增利潤119.11億!制作虛假賬套!加蓋審計機構虛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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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勝通集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勝通集團在交易所市場發(fā)行了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小公募債)和非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勝通集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行了“16勝通01”“16勝通03”和“17勝通01”共3期小公募債。上述小公募債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勝通集團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財務數(shù)據(jù)。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勝通集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fā)行了“17魯勝01”“18魯勝01”和“18魯勝02”共3期私募債。上述私募債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勝通集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財務數(shù)據(jù)。在上述私募債存續(xù)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7年年度報告》。勝通集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fā)行(包括中期票據(jù)和短期融資券)和定向發(fā)行(包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債務融資工具。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勝通集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fā)行了“14勝通MTN001”“15勝通MTN001”“16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2”“16勝通CP001”和“17勝通CP001”債務融資工具。上述公開發(fā)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勝通集團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財務數(shù)據(jù)。在上述公開發(fā)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存續(xù)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2016年12月,勝通集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定向發(fā)行了“16勝通PPN001”債務融資工具。在該定向發(fā)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的存續(xù)期內,勝通集團披露了《2015年年度報告》。(一)通過制作虛假財務賬套等方式虛增收入、成本和利潤因融資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勝通集團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王秀生決策并組織下,勝通集團以勝通鋼簾線、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化工,該公司于2013年停產)和山東勝通光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為造假實體,通過復制真實賬套后增加虛假記賬憑證生成虛假賬套及虛構購銷業(yè)務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勝通集團將虛假賬套數(shù)據(jù)提供給審計機構。1. 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情況。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上述三家子公司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額共計615.40億元,各年度分別為86.53億元、98.87億元、142.53億元、141.84億元、145.62億元,占當年對外披露營業(yè)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9.44%、67.30%、71.41%、70.20%、68.50%。2. 虛增利潤情況。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扣除虛增主營業(yè)務成本、稅金及附加,勝通集團虛增利潤總額共計113.00億元,各年度分別為16.54億元、20.24億元、20.67億元、23.06億元、32.49億元,占當年對外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二)通過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經審計后的合并會計報表的方式虛增利潤勝通集團在審計機構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天運)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審計報告后,直接修改經審計后的勝通集團合并會計報表,在修改后的財務報表上加蓋虛假的中天運印章后將報表對外披露。通過該方式,勝通集團2016年度虛減營業(yè)成本4.41億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4.41億元;2017年度虛減銷售費用2.30億元,虛增財務費用0.60億元,共計虛減費用總額1.70億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70億元。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勝通集團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計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615.40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為虧損。各年度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額為86.53億元、98.87億元、142.53億元、141.84億元、145.62億元,占當期對外披露收入的比例為59.44%、67.30%、71.41%、70.20%、68.50%;各年度虛增利潤總額為16.54億元、20.24億元、20.67億元、27.47億元、34.19億元,占當期對外披露利潤的比例為121.61%、138.39%、142.23%、140.14%、172.83%。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案涉募集說明書和案涉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案涉募集說明書、案涉年度報告、審計報告、財務報表、憑證流水、納稅申報表、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一、對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二、對王秀生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60萬元罰款;三、對王忠民和董本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四、對李國茂和劉安林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來源:會計雅苑,內容轉自證監(jiān)會。